近日,我市出台了《廊坊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后交易的,按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3%交纳土地出让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及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原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原购房者可以申请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补交标准
《意见》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的,补交标准为:2018年12月31日前为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的购房者,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按照满5年时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3%交纳土地出让价款。2019年1月1日后为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的购房者,按办理手续时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3%交纳土地出让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交标准为:原购房者按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3%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实际成交价低于交易时上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的,按照廊坊市原有政策执行;之后购买的,按照该实施意见执行。
申请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程序
原购房者申请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可持购房合同、房产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准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相关批准文件。原购房者申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如离婚、法院判决及死亡等情况),还需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家庭持购房合同、房产证、公证书、法院判决等相关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变更申请,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购买双方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相关批准文件、存量房转让合同(完善产权不需提供),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手续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
购买双方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相关批准文件及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向地税部门申报完税,取得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购买双方持准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相关批准文件、完税证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产权交易、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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